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57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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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5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5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務人 李兆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釋明本件聲請門號0000000000之部分,可收取專案補貼款新臺幣15,398元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聲請人於108年11月14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是債權人就門號0000000000號電信費18,747元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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