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昌松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聲字第4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昌松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昌松因違反藥事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同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尚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倘違背此內部性界限,即屬權利濫用之違法(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583號裁判意旨)。故更定之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等數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第2號至第14號所示之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69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3年,上訴後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1739號判決駁回,再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
321號上訴駁回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被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蔡守訓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詩涵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附表:(附表內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編號│一│二│三│├────┼───────────┼───────────┼───────────┤│罪名│寄藏禁藥│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年9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100年3月15日1時許至同│100年5月12日9時38分後│100年6月2日19時17分後│││日18時30分許│某時│某時│├────┼───────────┼───────────┼───────────┤│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8417號│100年度偵字第20555號│100年度偵字第20555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718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739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739號││實││││││審├──┼───────────┼───────────┼───────────┤││判決│100年8月26日│101年10月31日│101年10月31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718號│102年度台上字第321號│102年度台上字第321號││決││││││├──┼───────────┼───────────┼───────────┤││確定│100年9月19日│102年1月23日│102年1月23日│││日期││││├─┴──┼───────────┼───────────┼───────────┤│是否得│否│否│否││易科罰金││││├────┼───────────┼───────────┼───────────┤│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備註欄所載│││101年度執更午字第13號│102年度執字第1511號│││││編號2至14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69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3年,上訴後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173│││││9號駁回,再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321號│││││上訴駁回確定。││└────┴───────────┴───────────┴───────────┘┌────┬───────────┬───────────┬───────────┐│編號│四│五│六│├────┼───────────┼───────────┼───────────┤│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9月│有期徒刑7年10月││││││├────┼───────────┼───────────┼───────────┤│犯罪日期│100年6月8日20時29分後│100年6月10日12時58分後│100年6月15日14時26分後│││某時│某時│某時│├────┼───────────┼───────────┼───────────┤│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20555號│100年度偵字第20555號│100年度偵字第20555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739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739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739號││實││││││審├──┼───────────┼───────────┼───────────┤││判決│101年10月31日│101年10月31日│101年10月31日│││日期││││├─┼──┼───────────┼───────────┼───────────┤│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321號│102年度台上字第321號│102年度台上字第321號││決││││││├──┼───────────┼───────────┼───────────┤││確定│102年1月23日│102年1月23日│102年1月23日│││日期││││├─┴──┼───────────┼───────────┼───────────┤│是否得│否│否│否││易科罰金││││├────┼───────────┼───────────┼───────────┤│備註│同左備註欄所載│同左備註欄所載│同左備註欄所載│││││││││││││││││││││││││││││││││││││││││││││││││││└────┴───────────┴───────────┴───────────┘┌────┬───────────┬───────────┬───────────┐│編號│七│八│九│├────┼───────────┼───────────┼───────────┤│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10月││││││├────┼───────────┼───────────┼───────────┤│犯罪日期│100年7月4日11時46分後│100年7月6日10時57分後│100年7月11日10時38分後│││某時│某時│某時│├────┼───────────┼───────────┼───────────┤│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20555號│100年度偵字第20555號│100年度偵字第20555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739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739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739號││實││││││審├──┼───────────┼───────────┼───────────┤││判決│101年10月31日│101年10月31日│101年10月31日│││日期││││├─┼──┼───────────┼───────────┼───────────┤│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321號│102年度台上字第321號│102年度台上字第321號││決││││││├──┼───────────┼───────────┼───────────┤││確定│102年1月23日│102年1月23日│102年1月23日│││日期││││├─┴──┼───────────┼───────────┼───────────┤│是否得│否│否│否││易科罰金││││├────┼───────────┼───────────┼───────────┤│備註│同左備註欄所載│同左備註欄所載│同左備註欄所載││││││││││││││││││││││││││││││││││││││││││││││└────┴───────────┴───────────┴───────────┘┌────┬───────────┬───────────┬───────────┐│編號│十│十一│十二│├────┼───────────┼───────────┼───────────┤│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7年10月││││││├────┼───────────┼───────────┼───────────┤│犯罪日期│100年6月10日21時19分後│100年6月11日20時52分後│100年6月12日15時11分後│││某時│某時│某時│├────┼───────────┼───────────┼───────────┤│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20555號│100年度偵字第20555號│100年度偵字第20555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739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739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739號││實││││││審├──┼───────────┼───────────┼───────────┤││判決│101年10月31日│101年10月31日│101年10月31日│││日期││││├─┼──┼───────────┼───────────┼───────────┤│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321號│102年度台上字第321號│102年度台上字第321號││決││││││├──┼───────────┼───────────┼───────────┤││確定│102年1月23日│102年1月23日│102年1月23日│││日期││││├─┴──┼───────────┼───────────┼───────────┤│是否得│否│否│否││易科罰金││││├────┼───────────┼───────────┼───────────┤│備註│同左備註欄所載│同左備註欄所載│同左備註欄所載││││││││││││││││││││││││││││││││││││││││││││││└────┴───────────┴───────────┴───────────┘┌────┬───────────┬───────────┬───────────┐│編號│十三│十四││├────┼───────────┼───────────┼───────────┤│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100年7月4日10時39分後│100年7月10日16時15分後││││某時│某時││├────┼───────────┼───────────┼───────────┤│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20555號│100年度偵字第20555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739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739號│││實││││││審├──┼───────────┼───────────┼───────────┤││判決│101年10月31日│101年10月31日││││日期││││├─┼──┼───────────┼───────────┼───────────┤│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321號│102年度台上字第321號│││決││││││├──┼───────────┼───────────┼───────────┤││確定│102年1月23日│102年1月23日││││日期││││├─┴──┼───────────┼───────────┼───────────┤│是否得│否│否│││易科罰金││││├────┼───────────┼───────────┼───────────┤│備註│同左備註欄所載│同左備註欄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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