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彰小字第500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彰小字第50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肆仟玖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貳
萬零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19.71%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