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智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智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智簡上附民字第1號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訴訟代理人 鄧劭謙 律師被告 翁勛航 即翌航通信行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105年度智簡上字第
2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所為之105年度智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 鄧邵謙 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鄧劭謙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為鄧劭謙律師,此有民事委任狀1紙附卷憑參,是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將之記載為「鄧邵謙律師」顯然有誤,惟此應係誤寫之顯然錯誤,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則依照前揭解釋之意旨,茲將該部分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楊數盈法官江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書記官蕭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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