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2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2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阮堉聖上列受刑人因加重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7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阮堉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阮堉聖(下稱受刑人)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並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2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9380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464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劉敏芳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