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21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新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7年度偵字第1107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3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現金新臺幣捌仟捌佰壹拾伍元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新傳(下稱被告)因涉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7年9月5日以107年度偵字第11076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現金新臺幣(下同)8,815元,係被告所有因犯罪所得或所生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7年9月5日以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上開扣案之現金8,815元,為被告犯本件賭博案件之犯罪所得,業經被告於偵訊時供承在卷(見偵查卷第47頁),復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扣押物品收據、同署106年度扣保字第23號扣押物品清單及贓證物款收據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49頁及反面),是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燕媚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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