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0年度員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補字第41號
原   告  侯育晴 即侯家果菜運銷合作社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 律師
       陳廷瑋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永長全友 青菓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2,884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
 ㈡提出民事準備書狀2份,逐一表明兩造間交易之時間、交易
  水果名稱及樹木、被告收受水果時間、被告清償貨款時間等
  交易過程,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影本,請自行核算請求金額
  是否正確。
 ㈢查報被告正確名稱、組織型態(獨資商號或合夥)及其法定
  代理人(或負責人)之姓名、住所地,並檢附被告經主管機
  關核准之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負責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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