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9年度員司調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司調字第57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忠節 等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
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或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 李振妹 應將相對人陳忠節
所有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於民國(下同
)87年4月29日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塗銷云云。惟
經本院於109年12月25日檢附聲請人之民事調解聲請狀繕本
,通知相對人等應於110年1月14日前 陳明 有無調解之意願,
相對人陳忠節業表示不願調解,其餘相對人則迄未見回覆,
有送達證書3件及傳真回覆單1紙在卷可憑,故已難期待全體
相對人有到院調解可能。從而,揆諸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
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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