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58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5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584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5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6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蓓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書記官林蓮女┌───────────────────────────────────────┐│附表:97年度除字第1584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復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22Z00000000000│1│1,924.9│││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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