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交重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2號附民原告 謝志宏 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 律師附民被告 王登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331號、113年度交簡字第89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張瑞德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盈敏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