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588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乙○○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發票日。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588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乙○○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發票日。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