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緝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易緝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緝字第10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86年度偵緝字第9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8年11月13日死亡,此有死亡登記申請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各1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羅月君法官徐千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高心羽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附件:(86年度偵緝字第929號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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