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重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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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重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重訴字第28號原告揚鳴視聽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成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見福國際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50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11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111,380元。
㈡ 陳明 送達代收人之姓名。
㈢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敘明訴訟標的(依據何種法律關係請求)。
㈣另請提出被告見福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與被告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