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8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文達 代理人 黃雅萍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民事庭法官許蕙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書記官黃靖雅附件:
一、聲請人請說明目前擔任計程車司機,每月營業收入約2萬元是如何計算得出,為何於台南市計程車相關從業人員職業工會之勞保投保薪資為33,300元?又聲請人前任職興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期間,勞保投保薪資均逾3萬元,最高可達38,200元,任職宏駿通運有限公司約一個月期間,薪資收入亦高達38,400元,故聲請人請說明係何原因自上開二家公司離職,從事收入低於原有薪資且不穩定之計程車營業工作?
二、聲請人僅主張每月必要支出含扶養費用為新台幣18,005元,請敘明各項具體細目(如:膳食、衣服、交通、教育、保險、醫療等)、支出金額及提出相關單據。
三、聲請人目前是否與子女、前配偶或其他家屬共同居住(載明稱謂及人數)?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擔?另請說明租屋處之所有權人與聲請人有無親屬關係?如有,係何關係?
四、聲請人是否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房租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中低收入戶補助)?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如存摺影本)。
五、聲請人請說明是否曾與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個別成立協商方案?如有,並請陳報協商之結果(如為成立,請陳報償還期數及利率;如不成立,請陳報未能成立之原因)。
六、請提出台南市○區○○路○○○巷○號建物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