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勞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訴字第78號原告 紀秀蘭 訴訟代理人 蔡浩適 律師複代理人 何崇民 律師被告寶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黄金永 訴訟代理人 古富祺 律師追加被告黄金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1月5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書記官陳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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