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0726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家 昱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小娟 (原名: 鄭陳小娟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陳小娟(原名:鄭陳小娟)住所地在嘉義縣東石鄉,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