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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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05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蔡智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有塑膠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2,6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書記官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