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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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4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雅蘭 代理人 吳健安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書記官林政良附件:
(一)請債務人說明其於民國107年1月間向最大債權銀行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債務清理之前置協商程序,何以無法負擔任何還款方案?
(二)請債務人說明其嗣於民國107年3月間向本聲請更生前置調解程序,何以又與債權人調解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