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66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盛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盛勛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盛勛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又按數罪併罰之案件,雖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就數罪所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然此僅屬就數罪之刑,如何定其應執行者之問題,本於數宣告刑,應有數刑罰權,此項執行方法之規定,並不能推翻被告所犯係數罪之本質,若其中一罪之刑已於定執行刑之裁定前執行完畢,自不因嗣後定其執行刑而影響先前一罪已執行完畢之事實(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97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數罪併罰案件,已執行完畢之罪仍得與未執行完畢之罪定應執行刑。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而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刑,編號2、3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茲受刑人已於民國107年11月14日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聲請狀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至9頁),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已於106年10月23日執行完畢,揆諸前揭說明,亦無妨於本院就已執行完畢部分與餘罪定應執行刑。依此,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規定,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葛名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玉惠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附表:受刑人林盛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侵入住宅竊盜罪│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住宅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3月2日夜│105年10月10日凌│105年10月2日凌│││間某時許│晨0時26分許前某│晨0時42分許││││不詳時間││├────────┼────────┼────────┼────────┤│偵查機關│士林地檢105年度│士林地檢107年度│士林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8482號│偵字第804號│偵字第17267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易字第55│107年度審易字第│107年度易字第││││2號│600號│292號││事實審├────┼────────┼────────┼────────┤││判決│105年12月19日│107年5月7日│107年6月26日│││日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易字第55│107年度審易字第│107年度易字第││││2號│600號│292號││判決├────┼────────┼────────┼────────┤││判決│106年1月23日│107年6月4日│107年7月2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士林地檢106年度│士林地檢107年度│士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755號(已│執字第3690號│執字4861號│││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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