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家繼簡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家繼簡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簡字第92號原告 黃真谷 住○○市○○區○○○路000巷00號被告 李崑良
李菊倖 李菊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之。
二、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之遺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4日命原告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8月23日寄存送達與原告(於同年0月0日生效),有送達證書、113年9月23日收費答詢表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朱政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書記官陳玲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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