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9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96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理人 陳威廷 上列聲請人與 杜春霞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2」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及計算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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