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家調字第13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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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家調字第1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調字第1361號聲請人甲○○住○○市○鎮區○○○路000巷0號12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至未成年子女張○○成年前,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新臺幣(下同)12,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前段及後段規定,屬定期給付之請求,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查未成年子女張○○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出生,現年6歲,至其成年期間約12年,是本件程序標的金額為1,440,000元(12,000元×12月×10年=1,44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收程序費用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書記官蔡嘉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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