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573號原告 王惠敏 被告 陳建安
張孟玄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23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正偉
法官陳宣每法官張淑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羽誠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