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亡字第2號聲請人 蔡盈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蔡佩珊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蔡佩珊(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號,失蹤前籍設:宜蘭縣○○鄉○○路○巷○○○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司法院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柒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高羽慧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書記官林柔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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