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32號原告 謝林碧芬 被告 楊素月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2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素月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謝林碧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嘉年
法官李蕙伶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嘉容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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