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83號原告 黃進源 訴訟代理人 黃沛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義訓林義佳 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壹萬伍仟柒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柒佰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書記官呂聖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