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333號
原   告  蔡罔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洪朝景薛麟祥
  支付命令,惟被告薛麟祥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00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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