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保險簡字第1號
原 告 許書維
許逸君
許逸筑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郭清凰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貳拾捌萬陸仟叁佰玖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
零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