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保險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保險簡字第1號
原   告  許書維
       許逸君
       許逸筑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郭清凰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貳拾捌萬陸仟叁佰玖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
零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