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466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孟貢
訴訟代理人  林健泰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渼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7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1件,並將
  繕本逕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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