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重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懋麟 訴訟代理人 涂嘉益 律師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八七四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張銘晃
法官黃翰義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秦建華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