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交重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1號原告丁○○原告己○○
樓之1法定代理人庚○○原告丙○○
15法定代理人戊○○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培芬 律師被告甲○○住臺南市
奇馬體育服裝實業社即 王建裕 住同上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易字第36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蔡直青
法官張家瑛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揆滿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