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755號原告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 律師
陳偉利 律師被告金華成金屬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五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漢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