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侵訴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侵訴字第120號聲請人AB000-A111411(姓名年籍詳卷)代理人 歐陽徵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 林知正 、 張聿翔 等人被訴妨害性自主罪案件,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AB000-A111411參與本案訴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乙○○等2人經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4934號、111年度偵字第52419號起訴其等2人均涉犯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乘機性交罪,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得為訴訟參與之案件。聲請人AB000-A111411為本案之被害人,為瞭解訴訟程序之經過及卷證資料之內容,並適時向法院陳述意見,以維護訴訟權益,依法聲請參與訴訟等語。
二、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第455條之40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乙○○等2人涉犯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2年度侵訴字第120號案件審理中。因被告2人被訴之罪名,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且聲請人AB000-A111411為本案之被害人,是聲請人符合聲請訴訟參與之適格要件。經本院徵詢檢察官、辯護人與被告之意見,檢察官、辯護人與被告均表示對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沒有意見等語,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10月3日函、本院112年10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159頁、第197頁),兼衡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2人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黃佳琪法官葉培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