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撤銷會議決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85號上訴人長谷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正元 上訴人長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正光 按訴訟標的之性質可分為財產權之訴訟及非財產權之訴訟,後者係指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者而言。查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請求確認民國100年6月21日50層世貿大樓第17屆第2次區分所有權大會會議系爭第1、2項決議無效。上訴人請求裁判者為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效力,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此項財產權訴訟之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及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除已繳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及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外,其餘35,8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謝靜雯法官陳真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書記官陳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