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38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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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3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38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辜珍
陳泓酵林月嬌黃秋月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林苡辰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87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陳辜珍、黃秋月、陳泓酵、林月嬌與 黃光芹 素不相識,因不滿告訴人黃光芹發表之政治評論,詎其等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陳辜珍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8年7月25日21時許前某日,透過網際網路連線,以臉書暱稱「陳辜珍」在不特定多數人得瀏覽之臉書社團「韓國瑜總統領導中華民國建言團」發表「換夫速度無人能比而且都是出軌離婚道德規範都嚴重的瑕疵還批評韓國黃女士你有夠爛」等內容之文章,足以毀損黃光芹之名譽。
(二)黃秋月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公然侮辱之犯意,於108年7月25日21時許前某日,透過網際網路連線,以臉書暱稱「黃秋月」在不特定多數人得瀏覽之臉書社團「韓國瑜總統領導中華民國建言團」發表「名正言順的人盡可夫,跟妓女有何兩樣?」等內容之文章,足以毀損黃光芹之名譽。
(三)陳泓酵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公然侮辱之犯意,於108年7月25日21時許前某日,透過網際網路連線,以臉書暱稱「陳泓酵」在不特定多數人得瀏覽之臉書社團「韓國瑜高雄拼經濟/愛情產業鏈」發表「誰把這有狂犬病的母狗,放出來亂叫,如果沒有藥醫,是否考慮給他安樂死,免得疫情傳染」等內容之文章,足以毀損黃光芹之名譽。
(四)林月嬌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公然侮辱之犯意,於108年7月25日21時許前某日,透過網際網路連線,以臉書暱稱「林月嬌」在不特定多數人得瀏覽之臉書社團「韓國瑜高雄拼經濟/愛情產業鏈」發表「你不是要退出媒體嗎肥婆、你的話還可以聽啊簡直是胡說八道王八蛋、死胖子」等內容之文章,足以毀損黃光芹之名譽。嗣黃光芹108年7月25日21時許,在新北市林口區住處上網瀏覽上開文章後,始悉上情。因認被告4人涉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4人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4人如前揭公訴意旨所述行為涉犯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撤回本件告訴,有調解筆錄1份及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見本院卷第99-100、111-112、119-124頁)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姜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秋純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