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62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執聲字第25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具「超級大舞台(含IC板壹塊)」及賭資新臺幣貳仟壹佰貳拾元,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551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5年6月23日確定,96年6月2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物:電子遊戲機具「超級大舞台(含IC板1塊)」及賭資新台幣2120元,係被告所有而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因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551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緩起訴處分書一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超級大舞台(含IC板1塊)」及賭資新台幣2120元,係屬被告甲○○所有,且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此有95年保管字第1088號扣押物品清單1紙在卷可稽,並據被告供述屬實,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