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29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29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298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皓宇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於辯論終結後,被告鄭皓宇與告訴人 林崇淵 業已成立調解,告訴人並具狀聲請撤回告訴,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郭德進法官劉依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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