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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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
乙○○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甲○○被告丙○○上列被告因九十九年度交簡字第一0九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簡婉倫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彩華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