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再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01號再審原告 詹依窈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垚品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50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299,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再審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洪嘉蘭
法官陳婉玉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書記官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