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9217號債權人 黃錫聰 上列債權人黃錫聰因與債務人 莊媄涵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錫聰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台端補提本票(票號:WG0000000)影本,請勿塗改內容。
二、請提出債務人莊媄涵(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