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9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3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俊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8年度執聲付字第3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俊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俊輝因強盜等案件,經鈞院以91年度重上更㈨字第53號判處無期徒刑,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1年度台上字第2971號判決駁回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6年2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3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3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8015680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8年3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80156800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陳銘壎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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