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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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9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宗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制性交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8年度執聲付字第3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制性交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侵上訴字第242號判處罪刑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5年9月30日入獄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8年3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3月22日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資料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林孟宜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思葦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