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9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2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符啟聰(FOOKAICHONG)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8年度執聲付字第3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符啟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符啟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鈞院以97年度上重訴字第23號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4968號判決駁回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9年8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3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3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8015680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8年3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80156804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陳銘壎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