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71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勝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4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勝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勝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經受刑人請求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必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至6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19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3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部分,應予更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裁定可稽;至附表編號4部分曾經與他罪經定應執行刑,惟因他罪上訴另行判決致前揭定刑裁定失其基礎,自得由本院另行定刑,併此敘明。經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最早判決確定者為附表編號1所示之判決,而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罪,確皆係受刑人於前揭判決確定日以前所犯;及附表編號1、2、4、7部分雖不得易科罰金(其中編號1、2、4部分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編號3、5、6、8部分則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然業據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可憑(見執聲卷第2頁),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不受同條第1項但書限制,而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其應執行刑。是以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張谷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乃瑄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附表┌──┬────────────────┬──────┬─────────┬────────┬─────┐│編號│罪名│宣告刑│行為時│最後事實審暨確定│確定日期││││││判決││├──┼────────────────┼──────┼─────────┼────────┼─────┤│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有期徒刑9月│105.10.19採尿回溯│臺灣高院106年度│107.10.17│││││26小時內某時│上訴字第3032號││├──┼────────────────┼──────┼─────────┼────────┼─────┤│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有期徒刑9月│106.08.28│臺北地院106年度│107.01.29│├──┼────────────────┼──────┼─────────┤審訴字第831號│││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5月│106.08.27│││├──┼────────────────┼──────┼─────────┼────────┼─────┤│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有期徒刑8月│105.11.01│臺北地院106年度│107.11.21│├──┼────────────────┼──────┼─────────┤訴字第1號│││5│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4月│105.11.01│││├──┼────────────────┼──────┼─────────┼────────┼─────┤│6│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5月│106.12.01│臺北地院107年度│107.11.05││││││審易緝字第67號││├──┼────────────────┼──────┼─────────┼────────┼─────┤│7│藥事法(轉讓禁藥)│有期徒刑2月│106.12.01│臺北地院108年度│108.06.24│├──┼────────────────┼──────┼─────────┤審簡字第925號│││8│恐嚇取財未遂│有期徒刑4月│106.11.30至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