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0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022號債權人雲林縣北港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蔡清波 債務人黃千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46,434元,及自民國107年3月26日起至107年4月25日止,按年息1.29%計算之利息,暨自107年4月26日起至107年10月25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10%計算之利息,自107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20%計算之利息;自107年4月26日起至107年10月25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10%計算之違約金,自107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