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5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洪憶芬受刑人高辰安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憶芬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洪憶芬因受刑人高辰安涉犯詐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投檢刑保收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高辰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5千元,並由具保人洪憶芬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
該案件嗣經本院以102年度埔刑簡字第1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已進入執行程序,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影本1紙(見執聲沒卷第2頁)、收受刑事保證書通知影本1紙(見執聲沒字卷第3頁)、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收據單號:投檢刑保收字第00000000號,見執聲沒字卷第4頁)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嗣聲請人分別依受刑人位於南投縣(下不引縣○○里鎮○○路○○號之住處及位於臺中市○○區○○路○段00號10樓之1之居處傳喚受刑人於103年4月2日10時到案執行,該等執行傳票分別由具保人之父 高茂森 及受僱人於同年3月12日合法收受送達;聲請人另依具保人位於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11樓之2之住處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該通知書由具保人之母 王瑞鳳 於同年
3月12日合法收受送達,然除受刑人未於同年4月2日10時到案執行外,具保人亦未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此有送達證書影本3份附卷可憑(見執聲沒字卷第6頁至第7頁、第5頁)。聲請人乃依法拘提受刑人,經拘提之員警於同年4月17日11時許持拘票前往受刑人前揭住處執行拘提,然受刑人已不在拘提處所,不知去向,無法拘提到案,嗣員警復分別於同年4月22日15時25分許、同年月23日19時56分許再持拘票前往受刑人之前揭居所執行拘提,受刑人亦已不在拘提處所,不知去向,無法拘提到案,此有拘票及員警報告書均影本各2份在卷可憑(見執聲沒字卷第8頁至第11頁)。此外,復查無受刑人及具保人有在監執行或羈押中之情形,亦有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
2份(見執聲沒字卷第12頁、第14頁)、在監在押紀錄表2紙(見執聲沒字卷第13頁、第15頁)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是被告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斐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惠雯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