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0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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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1006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宋依蘋 被告中華節能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余淵銘 被告 謝燕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0萬元,及自民國108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2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8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1項於原告以新臺幣20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中華節能科技有限公司於民國107年8月6日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7年8月6日起至110年8月6日止;利息按原告銀行均利型指數利率(季)加碼2.36%計算(目前為年息3.26%);應按月繳息,本金則自107年9月6日起,分36期平均攤還。並約定如一期未依約給付視為全部屆期,除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按約定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主債務人自107年12月6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且於108年1月11日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系爭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屆期。經原告於108年1月21日行使抵銷權,抵銷原告中華節能科技有限公司在原告銀行活期帳戶存款50萬3,084元後,尚負欠本金396萬46元及自108年1月21日起應付之利息、違約金未獲償。爰本於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關係提起本訴,就其中本金6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先行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等情。併為聲明:除供擔保金額外,如
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1紙、授信約定書3份、票據信用查覆單、存證信函、授信明細查詢單、連帶保證書、存款牌告利率表各1份為證;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調查結果,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從而,原告本於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本金6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書記官傅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