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聲再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聲再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再字第一四六號
再審聲請人 詹朝坤 右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八十九年度毒抗字第七四三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再審者,乃有再審權人,對於確定之判決,以認定事實不當為理由,請求原審之法院,重新審判,撤銷或變更原判決之救濟方法,此觀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四百二十一條規定再審以有罪之確定判決具備再審之事由,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始得聲請即可明瞭。本件再審聲請人就本院八十九年毒抗字第七四三號裁定聲請再審,顯於法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法官李春地
法官盧彥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閣梅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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