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4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4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4305號聲請人 許家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劉泰港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人實際住居地。
二、請確認票號WG0000000之提示日為何?(到期日前之提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