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4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4253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吳珮慈 、 陳佩雯 即桔安青草店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桔安青草店於發票時之登記資料,以證明當時之負責人為陳佩雯。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